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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称,经商务部视察,在本案视察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工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对上述产物接纳保证金形式接纳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3年3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物时,应依据初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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