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挂号管理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宁静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7月1日以国家宁静监管总局令第53号宣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措施》的修订配景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宁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将危险化学品挂号的主体调整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并对危险化学品挂号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危险化学品挂号管理事情,凭据近年来挂号事情的实践,需要对挂号机构的职责和条件,挂号变换、复核换证法式等内容进一步进行明确,并对挂号企业的职责进行规定。同时,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首轮挂号事情已基本完成,也需要凭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求,对挂号机构、挂号企业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对《危险化学品挂号管理措施》(原国家经贸委第35号)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二、《措施》的修订过程
国家宁静监管总局在前期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2010年5月开始组织进行《措施》的修订事情。新修订的《条例》出台后,修订进度明显加快,于2011年9月起草完成了《措施(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果然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措施(征求意见稿)》逐步成熟完善,前后历经近2年时间,经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经国家宁静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措施》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
《措施》在原挂号措施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对危险化学品挂号从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明确了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挂号制度的原则和挂号事情的具体法式。重点说明如下:
《措施》分7章,共34条。包罗总则、挂号机构、挂号的时间内容和法式、挂号企业的职责、监督管理、执法责任、附则。总体看,《措施》在《宁静生产法》、《条例》等相关执法规则框架要求下,针对危险化学品挂号的特点,规范了挂号机构的条件,挂号的时间、内容和法式,而且明确了危险化学品挂号的主体,挂号企业的职责,宁静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挂号机构、挂号企业等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这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调整了危险化学品挂号的主体
凭据《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宁静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卖力危险化学品挂号的机构管理危险化学品挂号”规定,《措施》第二条将危险化学品挂号的主体调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单元、使用单元不再进行挂号。
《措施》第三条明确了危险化学品挂号的原则,即“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两级审核是指挂号企业的挂号质料需要经过当地挂号办公室初审和化学品挂号中心审核;统一发证是指经挂号中心终审合格后,由挂号中心统一发放危险化学品挂号证;分级管理是指各级宁静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挂号的监督管理事情。
(二)细化了危险化学品挂号的具体内容
《措施》第十二条将危险化学品挂号的具体内容调整为——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宁静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六个方面,并凭据加强危险化学品宁静管理需要,对各项内容进行了适当细化。
分类和标签信息,主要包罗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等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包罗危险化学品的熔点、沸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性质;主要用途,包罗企业推荐的产物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危险特性,包罗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宁静要求,包罗储存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等;泛起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罗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置要领,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