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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革新农药换证产物评审措施

时间:2012-06-14     来源:世界农化网
为进一步提高农药产物换证评审效率,工信部原质料工业司6月13日宣布《农药换证产物评审事情试点实施细则》,拟选择浙江、重庆、江苏三地为农药换证产物评审事情下放试点省市,试点日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截止。试点期间,工信部将凭据事情需要,逐步扩大试点省份范围。

  凭据细则,拟接纳由原质料工业司委派专家与试点省份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联合评审,以保证试点省份换证产物专家评审尺度与国家要求一致。每月将进行一次评审,评审尺度参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措施》及原质料司函[2012]46号等有关要求。评审结果须经试点省份专家和原质料工业司派出专家联合签字。

  试点期间,由试点省份对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换发农药产物生产批准证书申报质料的真实性卖力。试点省份上报工信部换发农药产物生产批准证书申报质料,原质料工业司不再委托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进行评审,由原质料工业司直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即管理换证存案手续。公示期有异议的,即加入当月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牵头组织的专家复审。

  凭据《行政许可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农药产物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5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产物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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