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世界银行政策分析和建议项目资料显示:为了加强化学品的管理,减少化学品尤其是有毒有害化学品引起的危害,国际社会告竣了一系列的多边环境协议,包罗巴塞尔条约、鹿特丹条约、斯徳哥尔摩条约等。其中鹿特丹条约是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接纳“事先知情同意”法式的。
鹿特丹该条约适用于缔约方大会通过的禁用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化学品和危害严重的农药及其身分。目前,有37 种化学品适用该条约,包罗:24 种农药(2,4,5-T 和它的矿盐、酯、艾士剂等);种危害严重的农药身分(含有benomyl 混合物7%或凌驾7%的粉末身分等);7种工业化学品。清单可以适时修改。
鹿特丹条约发生的配景及简介
在过去三十年间,化学品产量和贸易的显著增长,导致危险化学品和农药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不停增加(UNEP,2003)。缺乏足够的基本设施来监控和使用这些物质的国家更容易受到影响(UNEP,2003)。上世纪八十年代,UNEP 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制定和生长了自愿性的行为规则和信息交流系统,并于 1989 年接纳“事先知情同意”法式(UNEP,2003)。鹿特丹条约接纳强制性的“事先知情同意”法式取代了上述行动。
鹿特丹条约于1998 年通过,2006 年2 月24 日开始实施。至2006 年5 月12 日为止,共有106 个国家和欧盟加入该条约。中国于1999 年在条约上签字,2005 年3 月正式成为会员国。条约的目的是促使成员国在某些危险化学品的国际贸易方面分管责任,开展合作。
通过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特性的信息交流,建立化学品进出口的国家决策法式并将有关决定通知其他成员国,;と死嘟】岛突肪趁庥谇痹诜缦,促进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无害使用;痪浠八,该条约使国际社会能够对某些危险化学品的贸易实行监督和控制。它并不主张禁止某些特定化学品的全球贸易或者使用,而是为进口成员国提供了一种机制,使其能够决定他们需要什么样的化学品,而排除他们不能宁静管理的化学品。
鹿特丹条约的主要机制
a) 通报机制 - 鹿特丹条约强制要求成员国向条约秘书处通报以下事项:
- 有关禁用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化学品的最后管制行动的信息;
- 对未来进口列入附件3 清单中的化学品问题的反映;
- 出口国应当就出口其国内禁用或严格限制使用但不包罗在附件3 清单中的化学品问题向进口国提供一份出口通告。
b) 增加或清除附件3 化学品清单的机制 - 鹿特丹条约对于禁用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化学品和危害严重的农药及其身分提供差异的尺度和法式。